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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验收工作的通知

鲁知办字[2014]50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我省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以来,大力推行科技创新型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更加规范,科技创造力和核心竞    争力明显提高。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鲁知办字[2013]65号)精神,各市要结合本地区企业培育情况,积极做好优势企业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矿企业。

二、验收的主要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情况;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和人员设置情况;

2、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情况;专利申请和授权增长情况,特别是核心专利技术在主导产品的应用情况;

3、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控机制的建立和处置应对情况;

4、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并保持运行。

三、验收的组织方式

在省局的统一指导下,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培育企业的验收工作,省直属企业由省局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验收。各市要制订优势企业培育验收工作方案,并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共同实施对培育企业情况的验收工作。

四、验收的工作程序

1、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主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验收申请表》,附具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的市知识产权局。

2、各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文件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情况;对需要补正的要及时告知,限期补充、整改;对文件各项均符合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现场验收。

3、对企业验收后,验收工作组及时按照达标要求,研究讨论形成验收工作意见,填写《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验收意见书》,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授权审核,报省局审批、备案。

4、省局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市优势企业培育验收工作适时组织抽审,进行综合评审,并作出整体评价。对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因执行验收标准不严而没有达到要求的地区,可以责成重新验收,或者撤销已审批企业冠以的称号。

被冠以“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关政策的资助和待遇。

五、验收时间

企业在工作日内均可以提出省级优势企业验收的申请,各市根据本地的情况安排组织好受理事宜。对于初次申请的企业,数据以前一年对应的资料情况为准;对于企业复审申请,数据以审核周期内资料作为参考。

对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复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三年内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者没有通过复审的企业,冠以的称号自动取消,不再享有相关政策资助和待遇。

六、验收工作要求

1、各市知识产权局对验收工作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列入常态化管理日程,制定企业情况整体分析机制,做好阶段性总结,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

2、建立相关的验收责任制,严格操作程序,按时准确表报,认真核实资料,并妥善保存,确保工作质量。

3、验收工作中,要注意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采集企业在标准化管理中的好经验,研究总结,为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4、验收工作要严格廉政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取消验收审核资格,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