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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7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规定,现将2017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机构组织。

二、资金支持年度和申报时间

1.资金支持年度为2016年,即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申报项目另外注明时间的除外。

2.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7年7月7日。其中,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取得资质的要提供)。

(二)申报项目材料:

本通知所列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分软件和信息服务和动漫游戏两类,第一类软件和信息服务类项目21个,序号(一)至(二十一);第二类动漫游戏类8个,序号(二十二)至(二十九)。

第一类软件和信息服务类

(一)软件骨干企业销售增长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软件骨干企业基本条件:2016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2015、2016年纳税总额进行排序;2016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奖励条件:入选的软件骨干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比2015年增长超过10%。

2.奖励标准:

3.申报材料:

(1)2015、2016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2015、2016年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软件骨干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的软件骨干企业。 

2.奖励标准:

对于2016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2016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说明,2015、2016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2)2016年企业研发投入超过该年度销售收入的10%,且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

2.奖励标准:

对2016年研发投入超过年度销售收入1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申报表》(附件2);

(2)2016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复印件。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2016年比2015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

(3)企业对销售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清晰、产权明确。

2.奖励标准:

3.申报材料:

(1)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凭证复印件;

(2)2016、2015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16、2015年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2016年最大金额前10份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4)销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五)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及资质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2016年首次获得以下荣誉或资质认证的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企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一、二级的软件企业。

2.奖励标准:

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入选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一、二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及资质认证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制定标准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国际、国家标准制定主要参与单位,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的软件企业;

(2)制定的标准是2015年、2016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组织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相关标准;

(3)申报企业在标准制定起草的单位中是唯一参与该标准制定起草的企业单位或者为排名前两位的企业单位。

2.奖励标准:

按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30、2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标准的不同部分按一个标准计算。

3.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奖励申报表》(附件3);

(2)标准公布的官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软件企业认证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6年通过CMM/CMMI(3级和3级以上,或认证升级)、ISO27001/BS7799、ISO20000、ITSS认证的软件企业;

(2)认证机构或辅导机构需获得国际/国内认证机构的授权或认可。

2.补助标准:

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的认证费用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

3.申报材料:

(1)认证(或认证升级)合同或辅导合同,付款证明和付款发票复印件;

(2)通过认证的证书复印件,认证机构网站相关公告页面打印件;

(3)认证机构资质证书或获得国际/国内认证机构授权或认可文件复印件(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八)高级人才引进项目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2015年以后从外地引进,且在软件企业中担任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高级职务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2015、2016年工薪收入在30万元以上;

(2)评选条件:引进人才学历、职称、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成果、获得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2.补助标准:

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分5年拨付。

3.申报材料:

(1)2015、2016年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2)引进人才学历、职称、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成果、获得的奖励或荣誉称号复印件(如有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3)申报企业获得的最高资质(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2015、2016年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已获得本项目资金补助、且未满5年的高级人才,申请继续拨付2017年补助资金的,需提供资金拨付报告,报告应包含高级人才姓名、2016年工资薪金收入和任职业绩等信息、2016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软件园三期人才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入驻软件园三期的软件企业,2016年新招聘且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软件研发和生产工作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2. 补助标准:

(1)按在软件园三期的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本科生400元/月,研究生600元/月,博士生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

(2)每人仅限在一家入园软件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3年(36个月)。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企业入园核准通知书、园区运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入驻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员劳动合同、2016年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费缴纳证明、任职证明复印件;

(3)《软件园三期人才补助情况表》(附件4),申请补助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4)2016年申报人员考勤证明材料列表,园区运营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上班人数的核对证明(包括:2016年入驻办公日期、入驻时总人数和12月31日总人数)。

(5)2016年已获得本项目资金补助的(补助2015年),申请继续拨付2017年补助资金的(补助2016年),需提供资金拨付报告,报告应包含姓名、社保费缴纳证明、考勤证明材料列表、园区运营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继续申领补助人员的核对证明。

(十)在岗能力提升和培养项目

1.申报条件:

软件企业在岗员工2016年参加并通过以下资质认证培训或考试:微软、思科、甲骨文、华为、苹果、谷歌、百度等国内外知名IT企业中高级以上资质认证培训;软件架构师、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管理(PMP)经理(软件、信息技术类)、信息工程造价师、智能化和安防技术项目经理、软件产品测试经理等资质证书认证考试;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工业设计、动漫游戏等高级设计技能认证考试;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贯标专业人员培训。

2. 补助标准:

通过考试并获得证书的给予每人补助2000元,一个人每年只报一次,一年获得多个证书只补助2000元。

3.申报材料:

考证人员身份证、培训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证书(升级培训还须提供前级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

(十一)培训人员房租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在我市开展培训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专业培训机构;

(2)年培训学员400人以上、培训期限4个月以上,且与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学员占实际结业学员总数的比例超过30%。

2. 补助标准:

按实际结业学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房租补助,专项用于补贴学员房租,每年每个培训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

3. 申报材料:

(1)专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16年培训方案及执行情况(含学生住宿情况说明,2-4张不同拍摄角度的学生宿舍照片);

(3)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含租赁学生宿舍开支的专项说明)复印件;

(4)2016年培训学员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学员明细表(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培训项目、培训起止时间、结业证书号、就业企业名称、合同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就业合同复印件30到40份;

(5)学生宿舍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二)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投资落户租金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由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或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台港澳地区具备较高行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分支机构;

(2)完成商事登记手续或开展业务需要的相关登记手续;

(3)租赁办公场所,并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2. 补助标准:

自落户厦门后第一次租用办公用房之日起三年内,按租用办公用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申报材料:

(1)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2)在厦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4)在厦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投资落户开办费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5年1月1日以后、由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机构);

(2)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累计实际到位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含厦门自然人、企业法人直接或间接的投资金额);

(3)完成商事登记手续或开展业务需要的相关登记手续;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2. 补助标准:

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累计实际到位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一次性补助给其在厦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一次性补助给其在厦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已在厦享受购房、用地优惠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3.申报材料:

(1)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2)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3)在厦公司(机构)设立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4)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购买或租赁发票复印件;

(5)在厦公司(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复印件(10人以上)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四)剥离组建独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由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非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剥离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2)剥离组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

(3)剥离组建企业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剥离组建时间为2015年到2016年),非关联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30%。

2.奖励标准:

对于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新组建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含软件业务收入专项)复印件;

(2)剥离组建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年度最大金额前10份的软件业务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十五)采购本地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所采购的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是企业生产自用的;

(3)所采购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是由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的;

2. 补助标准:

(1)按照企业申报年度实际支付的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但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得计算在费用总额中。

(2)同一企业采购本市不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芯片和解决方案的费用可合并计算。

3.申报材料:

(1)2016年采购方的企业审计报告(含申报项目专项说明)复印件;

(2)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采购合同供货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或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获国家级、省级荣誉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2016年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

2. 奖励标准:

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证认可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2016年平台运营情况报告;

(3)2016年平台前十大用户名单和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十七)台湾及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业培训机构开办费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台湾及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培训机构,2016年度在厦门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

(2)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教学设备投入到位,具备年培训人数500人以上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

(3)自开展培训业务后累计培训人员500人以上,且被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录用人数超过30%。

2. 补助标准:

按不超过其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最高补助100万元。

3. 申报材料:

(1)专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2)培训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培训老师名单,培训老师薪资表(含薪资发放材料复印件);

(3)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设立培训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复印件;

(4)培训方案(含课程设置、学时、师资情况,招生、就业方案等);

(5)已培训学员明细表(含姓名、身份证号、学校、专业班级、毕业时间、实训项目、实训起止时间、成绩、联系电话等);

(6)已培训学员被录用人员明细表(需被录用人员签字和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被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八)获国家级、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荣誉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2016年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称号的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或运营单位;

(2)运营单位申报本项目需获得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或业主单位同意。

2. 奖励标准:

首次获得国家级称号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省级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国家、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命名的文件复印件;

(2)软件产业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或业主单位同意申报奖励意见函(意见函需说明申报单位可获此项奖励的理由);

(3)园区规划建设与运营情况报告及2015、2016年园区企业名单及产值统计报表。

(十九)软件产业孵化器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5、2016年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的,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产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或运营单位;

(2)2016年,孵化器(加速器)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用于软件企业孵化的面积占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比率超过70%以上,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数达到或超过10个的;

(3)孵化器(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 补助标准:

自孵化器(加速器)建立后三年内,按不超过申报年度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申报材料:

(1)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报告,在孵企业或团队的项目介绍、人员情况等;

(2)孵化器场地购买或租赁相关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在孵企业或团队与孵化器建设或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4)2015、2016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2015、2016年孵化器投入情况专项说明)复印件。

(二十)软件产业孵化器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1)软件产业(含互联网行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2)孵化成功企业指:孵化企业已经在孵化器毕业,在厦门市完成商事登记,且获得不低于30万元的现金投资或估值不低于100万元的资源投入(如流量、云服务器等)。

2.奖励标准:

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并落户我市,给与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

3. 申报材料:

(1)2016年孵化成功企业的公司商事登记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和CTO)介绍、主要股东、主要业务或产品介绍;

(2)孵化成功企业与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3)孵化成功企业获得现金投资或资源投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孵化器入驻和毕业管理规定;

(5)2016年孵化器运营情况报告,要包括提供孵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在孵企业或团队的项目介绍、人员情况等;

(6)2016年孵化器运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十一)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经审批新入驻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2. 补助标准:

按租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3.申报材料:

(1)入园核准文件、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复印件;

(2)在软件园三期工作人员名单(10人以上)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类 动漫游戏类

(二十二)原创动画播出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2016年播出的原创电视动画、原创电影动画。

2. 奖励标准:

(1)对于原创电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下同)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在省级以上(含副省级)上星动漫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同一部作品在多个电视台多次播出只补贴一次,同一部作品在省级和央视都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补贴一次。若该作品先在省级电视台播出,并按标准获得每分钟750元的补贴,而后又在央视播出,可按照央视补贴标准申请每分钟750元的差额;系列作品只补贴一次。系列作品的认定以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为标准,即取得一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号即具备一次申报播出补贴的资格,一证一报,不得重复申请。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2)对于原创电影动画,在全国性院线和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3000元,在地区性院线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部作品多次重复播出的只补贴一次,按首次播出时长计算;同一部作品的系列作品可重复申报;同一部作品在地区性院线和全国性院线都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奖励一次。

3.申报材料:

(1)申报原创电视动画播出奖励的,提供:原创动画片(动画电影)播出奖励申报表(附件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行许可证与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名称一致;与电视台签署的动画片购买或播放权合同书复印件、电视台播出证明(含播出起止日期、集数、频道、播出时间)复印件,合同书和播出证明的作品名称一致;企业获得原创动画播出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发行许可证编号、播出频道、奖励金额)。

(2)申报原创电影动画播出奖励的,提供:原创动画片(动画电影)播出奖励申报表(附件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与电影发行公司或央视电影频道签署的影片购买或发行权合同书复印件、影片收入证明(发票或转账证明)复印件;企业获得原创电影动画播出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播出院线或频道、奖励金额)。

(二十三)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2016年上线运营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原创游戏。

2. 奖励标准:

按该产品2016年度上线运营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运营合同或上线运营证明复印件、游戏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上线运营游戏收入发票或转账收入凭证明细表》(附件6)、发票或转账收入凭证复印件;外文材料需翻译成中文;

(2)企业已获得该项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奖励金额)。

(二十四)获奖作品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2016年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获得“金翎奖”(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ChinaJoy)、“金海豚奖”(厦门国际动漫节组委会)的作品。

2.奖励标准:

2016年获得“金海豚奖”的作品按以下标准奖励:

等级(或名次)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金奖或第一名) 20

二等(银奖或第二名) 16

三等(铜奖或第三名) 10 

2016年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和推荐的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目录的作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作品奖励20万元。

2016年获得“金翎奖”的作品奖励20万元。

3.申报材料

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奖动漫游戏作品的审批和许可证书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二十五)新媒体平台动漫游戏作品收入排名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设在厦门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动漫游戏业务的企业;

(2)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原创作者授权的。

2.奖励标准:

(1)按作品实际收入进行排名,实际收入金额在全市综合排名前10名的奖励10万元,第11至第30名的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同一作品在多个新媒体平台上的实际收入金额合并计算后按金额大小排序得出其全市综合排名;一部作品只奖励一次,新的奖励排名按自动递补原则补满30名;

(3)收入金额以新媒体平台出具的结算收入凭证为准。

3.申报材料:

(1)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开具的运营收入和排名证明材料复印件;

(2)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出具的作品运营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动漫游戏作品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新招动漫人才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新招应届大学毕业生或新引进外地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到2016年底社会保险金缴纳满半年,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已申报过本项目的人员、到企业实习的人员不得申报。

2. 奖励标准:

按每人2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培训人才的费用补贴。

3.申报材料:

(1)《新招动漫人才情况表》(附件7);

(2)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须注明所从事岗位)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新招动漫人才社会保险金缴交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十七)租赁软件园研发楼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租用软件园研发楼用于动漫研发生产的;

(3)购买软件园二、三期研发楼的企业不得申报;存在转租、合租、共用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补贴满3年(36个月)的不得申报。

2. 补助标准:

按实际使用软件园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申报材料:

(1)核准入园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16年企业员工1至12月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3)2016年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4)获得过租金补助的企业,需列明已补助明细表(包括租赁地点、面积、时间、补助金额)。

(二十八)参展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

(2)参加国家动漫游戏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专业性展会;

(3)已享受过我市其他部门参展补贴的不再重复申报。

2. 补助标准:

按其参加展会的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

3.申报材料:

(1)动漫游戏展会组委会的参展确认材料复印件;

(2)展会基本情况介绍,如参展内容、展位布置、展位费优惠或折扣说明、费用列表、参展效果、2-4张不同角度拍摄现场照片等材料;

(3)展位租赁合同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合同甲方和收款单位必须是主办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机构)。

(二十九)新媒体业务运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新媒体平台上或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动漫游戏业务的企业;

(2)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含)且2016年比2015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3)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清晰、产权明确。

2. 奖励标准:

(1)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含),奖励6万元;

(2)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含),奖励12万元;

(3)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含),奖励18万元;

(4)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含),奖励30万元;

(5)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奖励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开具的2015、2016年运营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2)运营平台支付的转账凭证;

(3)2015、2016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动漫游戏作品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注意事项

1. 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符合科技、发改、经信、商务等一个以上部门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只能选择一个部门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已申报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通过更名、拆分、全部或部分合并到其他项目在一个部门或者到不同部门重复申报。

2. 已获得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助。

3. 奖励资金总和超过本年度奖励资金预算时,实际奖励额度在上述限高基础上按比例进行压缩。

(二)网上申报

1. 申报企业请先在“统计数据直报系统”里填报统计数据。该系统有两个入口,一是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http://www.xmjfw.gov.cn/)→网上办事→业务系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统计数据直报系统;二是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www.xmsia.org)首页→网上办事大厅→软件产业统计→统计数据直报系统。如未注册的企业,请先注册。

2.填报完统计数据后,申报企业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登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注册审核后(如已在我局统计数据直报系统里注册填报过数据,则账户可通用,不用再重新注册)按要求使用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和上载申报材料。

3.企业申报材料需提供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扫描成PDF格式)上载到系统。电子文件文件名要包含企业名称和文件内容简称,如“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可简称为“易联众营业执照”。

4.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人员:王工程师,电话:13400695023,邮箱:wanghq@xmigc.com。

(三)书面材料提交

1. 书面材料按照申报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资质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每项材料用彩页隔开,纸皮胶装;份数2份。

2. 申报多个项目的,可只提供一次基本材料。

3. 书面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尽量采用双面打印或双面复印),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四)原件和复印件核对

企业编写的表格、报告和方案等需提供原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由受理人员核对,核对后需盖核对章并由材料受理人员签字。

(五)受理机构

1.第一类项目由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地址: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3号行政综合楼612室,咨询电话:2136048、2962038。

2.第二类项目由厦门市动漫游戏产业协会受理,地址: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3号行政综合楼403室,咨询电话:5194810。

(六)业务主管部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软件服务业处)

地址:市政府大院东楼622室

咨询电话:2896587、2896586。

特此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