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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软件企业发展

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大连分行  王新权

20世纪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软件产业近年来同样得到了重视和发展,软件出口的规模迅速扩大,2003年,我国软件出口总额达到20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了33%。尽管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势头不错,出口持续增长,但实际上我国软件产业的整体规模偏小,出口总量不大且增长率低于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水平,软件出口量仅为印度的1/20,软件出口大部分为日本的受托业务,且局限在软件服务、数字加工范围内,尚处在初级阶段。

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出口、收入分配、人才、装备及采购、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管理等多个方面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文件第五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以更好地支持软件企业的融资,支持软件出口。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再次要求“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方式,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如海关、税务、外经贸、证券、工商等先后制定了具体的软件支持政策和办法。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要求重视和支持软件出口,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赶上印度等软件出口大国。但是,由于我国软件企业自身条件以及软件出口不同于其他出口产品的特点等客观问题,曾一度给软件企业利用进出口银行信贷支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为使软件出口企业更快更好地利用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的出口卖方信贷,增强软件出口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软件出口企业的出口和发展,近年来,我们从调查研究入手,认真了解软件企业研发、生产、出口的特点,了解软件企业利用我行贷款的客观困难和政策障碍,在此基础上,配合总行实事求是地修改和制定了适应于我国软件出口企业和软件出口特点的信贷政策。完成了进出口银行系统内第一笔支持软件出口企业的贷款发放,逐渐扩大了对辖区内软件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

通过调研和分析大连市软件企业的情况,当时有几个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进出口银行对软件企业的出口信贷的支持:

1、软件企业生产和出口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融资困难。

(1)软件企业的规模较小。2003年,大连市专业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共有358家,销售总额46.7亿元,占全国2.9%,其中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仅有35家,软件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仅有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1家。

(2)软件出口规模较小。2003年,大连市软件出口1.13亿美元,占全国5.7%,比上年增长120%。大连软件出口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得益于跨国公司在大连的对日服务业务的 全面开展以及嵌入式软件的出口。跨国公司在大连的对日服务业务的销售额已占大连软件出口总额的20%以上,而嵌入式软件出口占出口总额的 48%左右。

(3)软件企业抗风险能力弱、融资困难。主要集中于中小软件企业身上,由于自身素质的欠缺和机制限制,中小软件企业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很难获得银行要求的信用与担保,融资困难,资金不足,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IT人才缺乏。软件人才是影响软件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近几年,大连市软件业发展较快,其中对日软件开发业务增长尤其迅速。因此,对精通日语的软件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由于在日语IT人才培养速度跟不上企业用人扩张速度,大连软件企业的发展备受日语IT人才匮乏的制约。另外,大连总体软件人才存在较大缺口,并且有人才结构失衡、缺乏高端软件人才和软件出口外向型人才、IT人才的教育培养滞后等问题。IT人才的缺乏同时也带来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强,软件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2、软件企业与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出口形式、资金运用方面存在显著不同的特点。

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因此软件企业在出口形式、资金运用方面与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显著不同。在出口过程中,软件企业一般都是通过网上通关,通过网上传输发货给国外客户。软件产品的关税为0,有些软件企业出口运作不够规范,有时出口仅通过网上传输发货而不通过海关,造成海关在出口数据统计方面的困难。在出口资金运用方面,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一般是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原材料及流动资金,而软件企业主要是支付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等,软件企业支付的人工费用一般占企业总支出的60%左右。

3、进出口银行当时出口卖方信贷政策规定不适合软件企业的实际情况。

进出口银行当时出口卖方信贷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方可申请贷款,而大连市大多数软件出口企业由于生产和出口规模较小,年出口金额达不到此项最低要求。政策还规定,信贷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购买生产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所需原材料及补充出口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这与软件出口企业使用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人工费用的实际情况不相一致。

通过分析大连市软件企业状况,可以发现尽管很多软件出口企业需要资金,但由于企业资金运用和出口形式等条件的限制,使得软件出口企业很难获得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的政策性贷款支持。

2002年下半年,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软件企业的实际情况,于 2002年12月12日出台《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软件出口贷款试行办法》,办法中将软件企业申请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的关于出口方面的要求放宽到“在手软件出口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根据软件企业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贷款可以用来支付“为履行出口合同而发生的前期研发费用、开发场地租用费用、硬件和材料的采购费用、人员工资和差旅费用、技术鉴定和市场营销费用等”,突破了以往出口卖方信贷资金只能用来购买生产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补充出口所需流动资金的规定。

与此同时,针对软件出口产品海关统计方面的困难,进出口银行规定了确定软件企业年出口金额的三种办法:一是海关统计数据:二是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的统计数据;三是银行结汇水单的统计数据。

以上政策出台后,为进出口银行更好地支持大连软件企业的出口,推动大连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并扫清了贷款操作上的障碍。我们经过进一步调查,认真筛选,选择了出口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海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作为重点支持对象,经总行批准,2003年2月向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发放2800万元出口卖方信贷,2003年6月向大连海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1200万元出口卖方信贷。其中,向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批准的出口卖方信贷也是进出口银行批准的首笔软件出口贷款。上述两笔贷款的 发放,标志着进出口银行支持大连软件企业出口,推动大连软件产业的发展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通过对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海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优惠利率的出口卖方信贷的支持,加上两家企业的自身努力,目前,两家企业发展迅速,均已通过CMM5级评估。2003年,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1.6亿元,利润总额2,933万元,全年出口1,470 万美元,较2002年有较大增长;大连海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利润总额48万元,全年出口470万美元,也较2002年有较大增长。2004年,进出口银行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根据其良好的企业状况和增长的出口业绩,分别向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和大连海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发放4800万元和4200万元出口卖方信贷,同时,首次向另一家软件出口企业东软集团有限公司发放5000万元出口卖方信贷。

在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大连市软件出口企业的实践中,我们体会到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加强与软件出口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加大对软件出口企业的调研,根据软件产业的特殊性,对软件出口企业适当放宽出口卖方信贷相关条件,是促进软件出口企业用好出口卖方信贷、更好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发展的关键。同时,软件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出口卖方信贷,将能极大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降低企业财务费用,促进企业尽快发展。

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是软件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大连市软件出口企业,与更多的软件出口企业紧密合作,为大连市成为“北亚软件及信息服务中心”,成为国际、国内软件外包和信息服务企业的集中区,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软件出口基地和中国最大的软件专业人才培训基地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