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亟待明确监管部门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在中国的热潮并未退去。
虽然2017年央行出重拳管治,但民间炒币热情依然高涨。“2017年8月投入3.8万元,年底收益一百多万元。”兼职炒币的范先生对记者说。
这样几十倍的收益在2017年的数字货币市场并不鲜见。2017年9月,在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出《关于代币融资风险公告》,明确禁止人民币和数字货币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缩写,意即首次公开募集数字货币)发行后,炒作数字货币的热度依然难减。
“虽然央行出台了限制政策,但民间对数字货币依旧追捧,这缘于对区块链技术前景的看好。”范先生说。
据记者了解,央行文件下发后,国内几乎所有的数字货币交易所都相继关停,一些比较大型的交易所搬移到海外重新上线,而炒币者则通过“场外交易”等手段,继续炒币以及参与ICO。
“现在的情况是官方虽然明令禁止,但现实中交易仍在进行,由此也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律师对记者说。
比特币的疯狂超出了预期,这样的疯狂也为下一步的监管带来了挑战。但目前国内数字货币应当由谁监管并不明晰。
充满诱惑的“灰色地带”
数字货币的疯狂在于其可以24小时毫无限制的涨跌,这种“过山车”式的投资带来一夜暴富的神话,刺激着每个数字货币投资者的神经。
记者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看到,数字货币一天之中最高的涨幅可以达到160%,下跌的幅度可以达到50%。在比特币涨势最为凶猛的2013年和2017年,造就了一批千万富豪,甚至亿万富豪。
由数字货币衍生的上下游产业链也因此火爆。从比特币开矿到买卖矿机,再到比特币交易所、ICO等环节,无一不充满了商机。
基于区块链技术衍生的比特币,往往需要具有高运力的计算机设备支持。
一位曾经参与过比特币开矿的“矿工”向记者表述,大型的“矿场”可以由几千台机器组成,同时运转起来,噪声隆隆,一个月的电费就要几十万元。
为了最大限度地谋取利益,比特币的“矿场”往往“借力”产能过剩的小水电站,以很低的协议价格缴纳电费,最大限度降低挖矿的成本。
据了解,火爆的“挖矿”生意,带火了矿机销售等一系列周边产业。
同样受益于这条产业链的还有比特币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在2017年9月之前,中国共有三十多家数字货币交易所。2017年9月央行发文之后,一些小型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不关停,一些大的交易所也转战海外,比如火币网就搬到了日本。数字货币交易所类似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基于数字货币的火爆,交易平台的交易量也在逐年攀升,由此带来的佣金收益数额庞大。
而ICO带来的利润更加惊人。ICO是企业为了发展而向公众募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企业发展后,发行代币作为回报。参与ICO的投资者,以代币升值获取利益。好的ICO项目带来的回报可以达到数十倍乃至上百倍。
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高收益的背后不仅伴随着极高的投资风险,还有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在央行2017年9月叫停数字货币交易所后,一些交易所转战海外,而投资者也转到海外市场投资交易,或者通过网络即时通讯软件寻找交易对手。
“一手交钱,一手打币。这是场外点对点交易,持币人多通过微信群、QQ群方式寻找交易方,除了风险自担外,有的是通过群主为买卖双方作第三方担保,双方将比特币以及钱财转交群主后,群主进行交易确认,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陈云峰对记者说。
场外交易的法律风险多存在于: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救济缺位风险三个方面。
“所谓信用风险,是由于缺乏可信赖的第三方参与,双方的交易完全取决于诚信度。一旦出现违约,权益很难保障;所谓政策风险,是各国对比特币所持的态度不一也会导致比特币价格剧烈波动,这种价格波动对场外交易会产生一定影响;所谓救济缺位风险,是指场外交易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各方面临取证和举证的困难。另外,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法律审核中往往会遇到没有专业机构给比特币定价的问题,并且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财务,由于比特币的经济价值只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软件上显示的价格给予证明,这种定价有时得不到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陈云峰说。
而国内的一部分交易所,虽然由于政策原因迁移海外,但面临的法律风险依然存在。“在国内,根据《关于代币融资风险公告》,对代币融资活动性质做出了界定——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在国外违反中国法律,根据刑法规定,依然适用中国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属人管辖,很可能责任人会受到法律追究。”陈云峰说,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数字货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这些风险。
币圈的ICO项目鱼龙混杂,优质项目少之又少,其隐藏的项目风险和法律风险巨大。
就在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发布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需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交易风险。
互金协会相关人士认为,随着世界各国政府都注意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可能会被所在国政府强制取缔,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因存在明显的合规风险已被限制访问。在这种背景下,境内投资者转向境外平台参与交易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互金协会相关人士还提出,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境内投资者的网络访问渠道、支付渠道等可能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将蒙受损失。同时,由于在国际上也普遍缺乏规范,目前境外的交易平台一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
数字货币监管趋严
据记者了解,国家对数字货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消息不绝于耳。对于场外交易与海外交易行为将被监管的传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消息属实。
不过,从目前来看,在国内具体应当由哪个部门牵头对比特币进行监管并不明晰。
2013年12月5日,央行联合五部委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比特币虚拟商品的身份给予认定,并且提示了金融风险。2017年9月4日,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布了《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央行将数字货币的身份定性为“虚拟货币”,而非“虚拟商品”。
“如果是虚拟商品的话,应当不属于金融系统监管范畴,可以由工商局进行监管。但如果是虚拟货币的话,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
据了解,世界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不同。北美、西欧、日本是对比特币接受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俄罗斯定义比特币为非法;印度等国家对比特币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以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为例,美国适用现有框架下的分业监管,各州及不同机构有相应的规则。之前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主要由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承担,并且监管措施并不十分严厉。不过,随着数字货币的迅猛发展,全球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正在趋严。
“央行下一步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应该说对于数字货币的态度是开放的。但是,对于ICO而言,则是严厉禁止。”李爱君说,ICO如果要监管的话,则由证监会监管比较适合。
“如果只关注数字货币的监管,从目前来看,比较合适的机构应当是央行。”李爱君说,因为作为货币的监管,无疑由央行来行使职权是最为合适的。如果把比特币定义为证券行为,那么如何理解对炒汇行为的监管?央行这两年专门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对数字货币的了解和研究比较深入,也是其监管的优势之一。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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