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产权保护将承认数据处理者合理收益
随着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加强数据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日前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形成了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等原则性思路。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一个数据资源大国和数字经济大国。统计显示,2020年,以数据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已达39.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8.6%,位居全球第二。实现数据资源合理流动、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需要解决好数据产权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都对构建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作出部署,要求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
申长雨介绍,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形成一些初步成果和原则性思路。一是坚持安全为先、发展为要,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二是充分把握数据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发展规律,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有机统一。三是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合理收益。四是要有利于数据流动和交易,能够促进繁荣数据市场,壮大数字产业,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力争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其中,浙江已经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并开始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存证服务。
申长雨介绍,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与各方合作,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推动我国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