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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立法为人脸识别应用厘清界限

近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被提请至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如果该修订草案通过,将成为国内首次对小区生物信息识别作出规范的正式立法。

这不是杭州第一次因人脸识别引发法律上的关注。就在去年,因为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这成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

相比法学学者的较真,更多普通人把人脸识别当成一项高大上的科学技术。从进小区到过安检再到付账单、打开驾驶舱,都十分方便,人脸识别技术在抓逃犯等领域更是屡立大功。

人脸识别技术固然提供了方便,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特别是人脸识别所采集的人脸信息属于“活体数据”,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对个体安全来说不堪设想。事实上,很多人脸识别应用,并不是出于公共安全目的,应用门槛极低。

技术的应用,并不是非此即彼,我们也看到,人脸识别也有助于推动科技向善,例如,当孤寡老人在家摔倒时,或失智老人长时间没有进出小区记录,系统可以及时报警,人脸识别在寻找儿童走失等场合也发挥了人文关怀的作用。

什么场合能用,用到什么程度,是否非用不可,目前对人脸识别收集的主体、目的、方法、范围与程序等,都缺乏相应的限定,对违规收集或使用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都不甚清楚。

个人信息保护不宜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如果杭州修订草案通过,也是一种先行先试,其经验与成效值得在更多地方借鉴和推广,我们也期待,立法能在更大层面予以重视。

同样在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违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人脸识别立法,并不会影响产业与应用的发展,事实上,通过立法,就是要明确各方权利或权益归属、化解纠纷。只有规则明确了,应用才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产业也可获得长远发展,唯有建立起制度性的篱笆,才能构建更宽广领域的数字经济。

来源:南方日报